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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青少年音乐素养大赛实施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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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青少年音乐素养大赛实施办法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全国青少年音乐素养大赛(以下简称音乐素养大赛)遵循《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

第二条 具体工作由音乐素养大赛全国组委会秘书处承担。


第二章 实施要求

第三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。确保任何单位、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、学校收取成本费、工本费、活动费、报名费、食宿费、参赛材料费、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,做到“零收费”;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、酒店、餐厅等配套服务;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、游学、冬令营、夏令营等方式,变相收取费用;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、书籍、辅助工具、器材、材料等商品;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、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;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;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、促销活动;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。

第四条 坚持自愿原则,不得强迫、诱导任何学校、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。

第五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,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。

第六条 严格专家选聘,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,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。科学管理专家团队,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,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。

第七条 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、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,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,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,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,杜绝弄虚作假、学术不端、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。

第八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。在竞赛产生的文件、证书、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”等字样。


第三章 实施内容

第九条 起草、发布竞赛相关通知。

第十条 落实赛项名称、命题、规则、评委及技术保障。

第十一条 遴选地方组织协办单位。

第十二条 组织选手报名、初赛、复赛及全国决赛。


第四章 实施监督

第十三条 音乐素养大赛监督委员会对违反“实施要求”的相关单位及个人,将从严处理并进行通告。

第十四条 音乐素养大赛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管“实施内容”,对违规操作的相关单位及个人,将从严处理并进行通告。

第十五条 音乐素养大赛监督委员会对借竞赛名义违规操作的单位及个人,将联合有关部门从严处理并进行通告。
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音乐素养大赛全国组委会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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